1、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空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6、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7、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8、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9、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0.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